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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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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借款45万逾期九年,银行未能催收,遂向法院提讼。然而,两次上诉都被驳回。日前,裁判文书披露了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曝光了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所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疑点”。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银行逾期贷款人的一个案例,但却意外地表明,银行名义上的“借款人”在用贷款冲抵广告费后拒绝还款。背后直指银行机构违规操作,进行虚假贷款以增加贷款规模。

近年来,银行虚增业务规模的违法行为频频出现,屡遭监管处罚。据《财经》报道。com,2022年以来,全银保监管系统至少开出37张罚单,明确指向银行虚增业务规模,包括虚增存贷款、贷转贷、贷转贷等。,罚款总额超过4100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部分银行内部考核体系不完善,普遍存在重营销轻内控管理的倾向。各级领导和网点员工的业绩与经营目标直接挂钩,使得内部违规行为不断发生,部分管理人员甚至默许,导致大案要案屡禁不止。

45万借款逾期九年,未还吉林银行,却被告知逾期。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2009年11月24日,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与朱恩智、袁鲲鹏、刘英签订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5万元,至2010年11月23日止。贷款用途为购买店面房,贷款利率为每月6.6375‰。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人为刘。

借款逾期后,朱恩智、袁鲲鹏、刘英未履行还款和担保责任。2010年11月21日和2010年12月13日,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客户经理向朱恩智送达了两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面有刘英的签名。

9年后的2019年12月30日,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向朱恩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银行未能收回贷款,因此将借款人诉至法院。

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向一审法院提讼:判令朱恩智、袁鲲鹏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86万元及利息15.6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以后发生的利息继续计算至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为止);判决刘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一审法院认为,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向朱恩智主张了权利。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朱恩智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对吉林银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上述借款合同的最迟履行期为2010年11月23日,即吉林银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10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2012年11月23日止。但吉林银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朱恩智等被告主张权利。

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36元,财产保全费1840元,由原告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负担。

贷款实际上是扣除广告费。法院两次驳回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不服,提出上诉。

银行称其索赔没有超过时效。虽然与朱恩智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0年11月23日,但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多次催收朱恩智。2019年,朱恩智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朱恩智已签字认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朱恩智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应当履行债务,偿还借款及利息。一审认定吉林银行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没有根据。

但事实上,一审法院驳回了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的上诉请求,不仅因为时效,还因为双方当时签订的借款合同“目的不纯”,不是借款人的主动行为。

据朱恩智和刘英在一审中称,虽然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偿还朱恩智的广告费。本合同的签署基于双方于2009年8月30日签署的广告协议。吉林银行为了履行支付广告费的义务,以借款的形式支付广告费。吉林银行在借条上签字后明确表示,借款无需朱恩智偿还。

法院二审查明,吉林银行通化分行与通化龙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09年签订广告协议,约定通化龙城文化传媒向吉林银行通化分行提供通化市所有出租车后挡风玻璃处的led电子屏,为该媒体做广告。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广告费按每月5万元计算,共计60万元。

通化龙城文化传媒2021年11月20日出具的书面证明也显示,该广告协议是通化龙城文化传媒原股东法定代表人朱恩智在经营公司期间签署的。

因此,法院认为,吉林银行与通化龙城文化传媒签订的《广告协议》是涉案借款合同的附件材料。朱恩智的主张并不是真正的借款,实际上是吉林银行支付的广告费。吉林银行不认可朱恩智的诉讼请求,但没有证据证明广告费是通过其他方式支付的。

此外,朱恩智、刘英还指出,借款合同本金为45万元,但吉林银行仅主张本金10.89万元。朱恩智收到广告费后,没有偿还任何贷款,那么34万多元的本金是谁偿还的?

吉林银行在诉讼中主张,朱恩智于2011年3月24日还款35万元,2019年2月13日还款500元。

二审法院指出,从日常经验法则来看,朱恩智在答辩状中辩称,涉案借款并非真实借款,其没有理由主动偿还,在借款合同所体现的诉讼时效到期后六七年才偿还500元,有违常理。

但吉林银行没有进一步证明35万元的来源,500元的还款客户签字确认借款人还款。结合再融资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的时效期间,以及时效期间届满后7年多,吉林银行未向朱恩智主张权利,可以认定涉案借款为吉林银行支付的广告费。

最终,二审法院再次驳回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的请求,并表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虽有瑕疵,法院已予以纠正,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银行操作不规范或涉虚假放贷。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虽然是银行追究借款人“逾期还贷”的责任,却“意外”暴露了银行在业务操作上的不规范。

一方面,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投放广告,却用一纸借款合同冲抵了相应的广告费用。同时,银行还将借款人在合同中的借款用途虚构为“购买门市房”。这一系列操作必然有不规范之处。

史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雪峰指出,银行以放贷的名义通过借款合同以放贷的形式支付广告费,其目的很可能是为了完成贷款履约而进行虚假贷款。

史静律师事务所左律师也对caijing.com财经表示,发放贷款和支付广告费是不同的业务,内部审批流程和财务制度不同,银行的操作明显不合规。

caijing.com财经了解到,虚增业务规模是近年来银行机构为追求利益或考核压力下常见的违规操作。2022年以来,全银保监管系统至少开出37张罚单,所涉及的案件明确指向银行虚增业务规模,包括虚增存贷款、贷转贷、贷转贷等。,罚款总额超过4100万元。

6月6日,金华银行因非法增加存贷款、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被金华监管分局罚款525万元;5月20日,华夏银行武汉分行也因用贷款资金开立定期存单并质押贷款、虚增资产负债规模等行为被罚款672万元。这种虚增存贷款规模的案例,在监管罚款中随处可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何指出,部分银行内部考核体系不完善,普遍存在重营销轻内控管理的倾向。各级领导和营业网点的员工绩效与经营目标直接挂钩,使得内部违规事件不断发生,部分管理者甚至采取默许的态度,导致大案要案屡禁不止。

既然业务流程不合规,涉嫌虚假放贷增加业务规模,为何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在借款合同到期9年后才向法院提讼,为其违法违规行为“自爆”?

左高律师指出,首先,银行九年没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说明债权根本没有实际履行,或者说不构成借款。至于9年后银行广告公司,可能是银行以放贷为主的业务流程在日常处理银行积压贷款时被发现,也可能是银行换了管理层,处理遗留问题。

张雪峰的律师推测,最近的经济下行压力造成了太多的坏账。为了减轻银行的信贷资金压力,分行将这笔贷款作为不良资产处理,要求还款。也有可能是银行通过的方式,将相关的违规贷款行为与前信贷员联系起来,从而摆脱个人违规放贷的责任。

此案对银行的启示主要集中在诉讼时效和业务合规经营方面。左高律师表示,银行一方面要规范日常业务的管理和审批,及时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基于业务本身和管理问题,及时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制定和合规制度建设。

张雪峰律师补充说,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弄虚作假,通过将内部运营费用纳入贷款业务来抵消业绩,这是一种常见的方式。银行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相关贷款业务活动。稍有不慎,除了不可避免的行政责任和内部处罚责任外,还可能卷入犯罪活动,如虚假诉讼的犯罪、诈骗、非法发行金融票证、非法放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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